中共丽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共丽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学院学生党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部):
现将《丽水学院学生党员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丽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丽水学院学生党员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均需参加考评,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6个月的,只参加党内评议。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与书院党员工作站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牵头成立学生党员考评领导小组,统筹实施考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副书记、学生科长(团委书记)、党建工作辅导员、书院党员工作站站长、副站长、楼宇党员工作小组组长、党员班主任代表、学生支部书记代表等组成,二级学院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评事宜。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学生党员年度考评内容分为政治素质、能力素质、作用发挥三部分。
第五条政治素质考评包括:
1.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
2.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有关会议,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
4.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积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情况。
第六条能力素质考评包括:
1.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一般要求处于本班级或本专业中等以上水平。
2.有创新精神,积极参加科研、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3.积极报名考研,考级考证等,争取更高层次的发展。
4.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校、学院、班级集体活动和社团活动,努力锻炼自身,提高工作能力。
5.积极拓展自身各种能力和素质,努力做到全面发展。
第七条作用发挥考评包括:
1.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关心集体,勇挑重担,积极营造所在集体良好氛围。
2.讲自律,讲奉献,讲责任,自觉维护党员形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在二级学院和书院开展的学生党员活动中,亮出身份,做好表率。
3.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校园文明建设和各项社会活动中凸显作用,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密切联系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向同学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在发展优秀学生入党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
5.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中的热点问题及各种思想状况,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出谋划策。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八条 考评按年度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年初。在实施考评前,考评领导小组要召开学生党员大会,教育党员正确认识考评目的、意义,正确对待党内外群众意见,明确考评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第九条 学生党员考评一般包括自我总结、党内评议、学分评价、书院评价、群众评价等环节。
第十条自我总结。按照考评内容及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自我总结。
第十一条 党内评议。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本人在支部会上述职,然后进行党内评议,党员之间开展互评。
第十二条 学分评价。根据学生党员年度理论学习与实践学分制考核的评分等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书院评价。由书院党员工作站站长、副站长、楼宇党员工作小组组长对考评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群众评价。由所在班级非党员代表、班主任对考评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结果评定。学生党员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考评成绩,确定年度考评结果。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年度考评等级,党内评议占40%,学分评价占30%、书院评价占20%、群众评价占10%。党内评议、学分评价、书院评价、群众评价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90分、80分、60分、50分计入。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年度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评等级。考评等级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考评对象的20%。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认定为“不合格”:
1.因违反党纪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服务意识淡薄,为谋求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者;
3.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消极退缩或其言行不当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者;
4.参加非法组织、宗教团体,或参加非法集会、宗教活动者;
5.经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分配任务者;
6.其他有损党员形象行为者。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年度考评结果存入学生档案。学院党委(党总支)留存考评汇总结果,并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学生党员,给予表彰,对特别优秀的,要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院级、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党员推荐人选应在年度考评优秀的正式党员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帮助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评结果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党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提出申诉。学院党委(党总支)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议,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情况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党委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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